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精科三路2號3樓)未經預告,即於106年8月1日結束公司業務,並由人事部門統一製發離職證明書給原告,但未支付106年7月薪資,亦拒絕給付資遣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勞動契約、離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及隨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提出告訴的總共11人,依照判決,被告要給付的金額不少。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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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106,勞訴,208 | |
| 【裁判日期】 1070501 | |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
| 【裁判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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