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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工作面試應徵前應該思考的問題

在激烈競爭和環境劇烈變動的時代,能否找到優秀的人才並及時調整這些人才的配置和佈局,是決定企業成長能力的關鍵。企業應關注人才進入角色的速度,「即戰力」—即時業務能力,是否能夠「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相對的來說,人才轉換工作時應注意幾點: •    看行業趨勢 :如果一個行業已經是夕陽產業,你是否還要進入?連面試都不要去! •    看領先企業類似職位的收入 :你要進入的企業就算做得再好,收入是多少? •    要以終為始地看問題 :從結果反推如何開始,從果看因。如果你要去的那間企業發生 勞資糾紛 ,探討原因之後發現資方有嚴重問題,你就不要去淌混水了。 •    要秉持培養「即戰力」的原則 :你是不是一個「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人才? •    最重要的一點: 你是跳槽,而不是跳坑 。你是人才,不要被爛公司把你搞成奴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告多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吳莉鴦律師 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傑羅姆‧勒‧科維克

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屯區精科三路2號3樓)未經預告,即於106年8月1日結束公司業務,並由人事部門統一製發離職證明書給原告,但未支付106年7月薪資,亦拒絕給付 資遣費 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勞動契約、離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及隨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提出告訴的總共11人,依照判決,被告要給付的金額不少。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106,勞訴,208 【裁判日期】  1070501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駱長定       PIERRE COAT(即寇皮耶)       羅坤淵       楊明晃       林宇晨       林志達       楊凱翔       楊易儒       顧家銘       鄧育庭       陳弘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傑羅姆‧勒‧科維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駱長定新臺幣475,174元,及自民國107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PIERRE COAT(即寇皮耶)新臺幣869,400元 ,及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羅坤淵新臺幣294,375元,及自民國107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明晃新臺幣153,629元,及自民國107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告:陳享妙 邱竹鈴 訴訟代理人:林宜慶律師 被告:廖慧珊即慧珊美甲店 訴訟代理人:王傳賢律師

被告慧珊美甲店(台中市北區尊賢街8號)應給付原告邱竹鈴新臺幣75,689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106,勞訴,88 【裁判日期】  1070504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陳享妙       邱竹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廖慧珊即慧珊美甲店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享妙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陳享妙。 被告應給付原告邱竹鈴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陳享妙負擔百分之 十九、原告邱竹鈴負擔百分之四十。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 元為原告陳享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 元為原告邱竹鈴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陳享妙自民國103年6月16日任職於被告經營之美甲店 ,擔任美甲師一職,工作時間為三班輪流制,上班時間9 小時,月休6天,月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下同)34,979元 。原告陳享妙任職期間前期,被告不准各員工打下班卡, 經其他員工向勞工局檢舉後,始開始打下班卡,然下班卡 所載時間並不真實,原告陳享妙實每日均有加班1小時情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告:黃一軒 訴訟代理人:李郁霆律師 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鴻斌

您還在網路搜尋梅華的面試應徵經驗分享嗎?在此之前,讓我們一起來分享一樁於民國106年發生在梅華的勞資糾紛,判決書(如後),文章相當的長,為了節省閱讀時間,長話短說就是: 位於台中市大里區泉水街1號的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片面減少黃一軒(原告,當時擔任營業課經理)該領到的薪資 ,加上 被告從未覈實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個人專戶 ,嗣後復經原告檢舉,被告已遭勞工保險局裁罰在案,以上種種作為令原告難以接受,原告遂於106年4月1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復於隔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僱關係,惟 被告仍拒絕給付原告「資遣費」、「106年特別休假未休之覈實工資」、「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經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乃提起本件訴訟 。 原告自89年6月1日至106年4月17日止,將近十七年的時間,均任職於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並未中斷,其職位分別為營業員、營業課長、營業課主任、營業課副理、營業課經理, 但是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原告與被告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但根據種種證據證實「兩造間係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兩造既係成立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原告享有請求資遣費、特休假未之工資等權利,倘被告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原告自有權以被告違反勞動法令為由,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為非自願離職。 判決是: 梅華應給付黃一軒新臺幣945,363元 ,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106,勞訴,151 【裁判日期】  1070424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一軒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斌 訴...

為什麼你的公司留不住人?或者,水準高的人進入你的公司就變得不如預期了?想想你的公司採用什麼激勵措施吧!

有些公司老闆會抱怨,為公司留不住人才,或者,人才進入公司後覺得怎麼會差那麼多?跟期望值差距甚遠,可以透過簡單的例子來思考這些問題: 某人要參加某一門考試,不複習的話,某人只能得到40分。如果花上10天的時間來複習這門課,某人可以增加30分,也就是10天時間的努力,它的回報是30分。平均每天可以獲得3分的回報。 某人再接著投入10天時間繼續複習,也許回報只有10分,總分考到80分。 這第二個10天裡,平均每一天的回報只有1分。 某人再繼續投入時間複習,第三個10天,第四個10天,毫無疑問,獲得的回報會逐漸減少。 假如某人已經達到了95分的水準,再投入10天,也許只能獲得1分的回報。 攤到每一天努力上,所獲得的回報大約只有0.1分。 這個投入的努力越多,但獲得分值回報越少的邏輯,就是「邊際收益遞減」的邏輯。 如果反過來想這件事,會理解到一個有趣的問題,雖然最後的10天只獲得了1分,但是投入的努力卻是貨真價實的。 也就是說,最開始的時候,水準是40分的水準,每獲得1分的成績提高,只需要花1/3天的勞動。如果一天的勞動值300塊錢,水準低的時候,增加的一分,只值100塊錢。然後,水準不斷提高,到了70分的水準,增加的一分,就值300塊。再往上走,水準提高到了95分,這時候,成績再提高1分,需要十天的努力,這1分回報值多少錢呢?是3000塊錢。 也就是說,與投入努力「邊際收益遞減法則」相對應的,給予激勵性報酬時,必須要考慮「報酬上的邊際遞增原則」。 所有做管理的人必須瞭解一個看激勵問題的基本邏輯: 很多時候,獎勵高貢獻者,領導者給錢的時候會哆嗦,會不敢給。特別是在華人社會像是中國或者台灣,「平均主義」文化是傳統性的、根深蒂固。對水準高的人的獎勵,總是給不出手,造成水準高的人最後不願意出力,甚至走人。 要激勵出高回報,必須要多給激勵。 水準越高、能力越高的人才,你要鼓勵他再進步,就必須給予他超過一般水準的回報,要勇於拉大回報的差距;也就是說,(假設職位與能力成正比)給予課長級、經理級、更高級別的激勵,如果是一樣的時候,對越高級別的人效果越小,要想有同樣的效果,給高管的獎勵勢必比低階主管要高很多,甚至可能是等比級數的增長差異。 只有拉大回報上的差距,才會有人願意在極致狀態下,還堅持努力。否則,大家就會差不多就行了,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