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還在網路搜尋梅華的面試應徵經驗分享嗎?在此之前,讓我們一起來分享一樁於民國106年發生在梅華的勞資糾紛,判決書(如後),文章相當的長,為了節省閱讀時間,長話短說就是:
位於台中市大里區泉水街1號的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片面減少黃一軒(原告,當時擔任營業課經理)該領到的薪資,加上被告從未覈實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個人專戶,嗣後復經原告檢舉,被告已遭勞工保險局裁罰在案,以上種種作為令原告難以接受,原告遂於106年4月1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復於隔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僱關係,惟被告仍拒絕給付原告「資遣費」、「106年特別休假未休之覈實工資」、「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經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乃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自89年6月1日至106年4月17日止,將近十七年的時間,均任職於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中斷,其職位分別為營業員、營業課長、營業課主任、營業課副理、營業課經理, 但是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與被告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但根據種種證據證實「兩造間係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兩造既係成立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原告享有請求資遣費、特休假未之工資等權利,倘被告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原告自有權以被告違反勞動法令為由,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為非自願離職。
判決是:梅華應給付黃一軒新臺幣945,363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位於台中市大里區泉水街1號的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片面減少黃一軒(原告,當時擔任營業課經理)該領到的薪資,加上被告從未覈實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個人專戶,嗣後復經原告檢舉,被告已遭勞工保險局裁罰在案,以上種種作為令原告難以接受,原告遂於106年4月1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復於隔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僱關係,惟被告仍拒絕給付原告「資遣費」、「106年特別休假未休之覈實工資」、「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經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乃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自89年6月1日至106年4月17日止,將近十七年的時間,均任職於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中斷,其職位分別為營業員、營業課長、營業課主任、營業課副理、營業課經理, 但是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與被告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但根據種種證據證實「兩造間係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兩造既係成立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原告享有請求資遣費、特休假未之工資等權利,倘被告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原告自有權以被告違反勞動法令為由,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為非自願離職。
判決是:梅華應給付黃一軒新臺幣945,363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裁判字號】 106,勞訴,151 | |
| 【裁判日期】 1070424 | |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
| 【裁判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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