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聖上英明,員工禁聲」,台灣企業才是「中國式管理」!──在台資、在陸企工作,怎樣才能活的好?

本文出處

作者:圭大/弄好管理.管理KnowHow


當我們講台企、談陸企,似乎暗喻著「台式管理的樸實 v.s. 中式管理的殺氣」的不同。但真相是,台企才是真正傳承了「中國式的管理」,而陸資企業,則長出了更為「務實、功利式」的西方資本主義式管理面貌

A 企業:成員循規蹈矩,行為與決策以(老闆或主管)馬首是瞻,身份、地位、部門的分界是重要的,不得造次破壞規矩,公開的異議應避免之。文化氛圍強調論資歷排輩份、棒打出頭鳥、順從與和諧是第一要務。

B 企業:成員有話直說,敢於向上拍磚、用專業說話,決策與行為環繞著事實、效益與大局。文化氛圍強調:能力為先、成果至上,有能者居之,必須不斷地交出成果,官大學問大是被鄙棄的觀念,可上(晉陞)可下(降調),才是常態。

在二家公司,人們需演化出不同的思維與生存技能。你,喜歡哪種?

在 A 企業,你最好懂得忍辱負重、吃苦耐勞、聽話不吵鬧,並且相信「戲棚下站久了總是你的」;在 B 企業,你則要有大局觀、成效觀,懂得據理力爭、直言敢諫、無懼權威,時刻自省「我能為企業及部門的整體成功,帶來什麼貢獻?」,並確實交出成果、無法打馬虎眼。

這二家公司的本質為何?

A 企業承載著「帝制威權遺毒下的中國文化」

近兩千年的帝制中國,官受命於皇帝、與人民不存在委任關係,構建出牢而不破、自上而下的威權統治,此機制伴隨著「君臣父子」儒家思想的推波助瀾,強化了專制且權威治理的正當性。將帝制中國縮小到企業,不就是 A 企業的治理結構與文化要求?一家企業就如一個小國,老闆是天、是帝,主管受命於帝、只求遂行老闆意志,員工順服忠誠於企業。這類企業一旦明君不再,「官僚體制與『只唯上意』」將綁架企業效能與管理,成為和稀泥的折衷主義、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文化氛圍。

心理學家武志紅指出,「如果一個人既順從,又真的像是心甘情願一樣,那很有可能是啟動了「自我功能的抑制」這種自我防禦機制,抑制的就是自己的智商。


B 企業體現出「自由經濟資本主義下的西方文化」

資本主義代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概念,這是一種「競爭、適者生存」、「投入與產出的效益最大化」的邏輯,用在企業治理,只問企業如何創造價值、如何在競爭市場上勝出?團隊與部門如何協作更有效率與效果?人才評價上,強調用人唯——只問誰能為企業創造更大貢獻?而不論人情、年資或過往貢獻。從道德上來看,過於功利,但從商業經營來說,卻很務實。

A、B 企業,誰比較像台企、誰比較像陸企?

聽過「狼性」一詞嗎?我們可以發現較多的大陸企業像 B 企業一樣具有狼性,而較多台企則如同 A 企業一般的循規蹈矩。

這可能源自大陸經歷過文革的「系統重置」、改革開放前的窮苦生活、或改革開放期間深入人心的指導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等,進而塑造的更加務實與功利。而台灣企業則承載了中華文化——講中庸、講和諧、講忠誠,並將其直接套用於企業的治理及商業的運作。

所以,當台企才是真正的傳承了中國式、中華文化式的企業管理,而大陸企業則更加的現實、功利與西方資本主義化的管理,作為在其中的打工仔,我們該怎麼辦?

Know-How 弄好管理的訣竅:

對任何企業而言,要能永續經營,首要就得避免以「帝制威權遺毒下的中國文化」來管理企業,除非該企業的領導人是個永遠「全知全能」且「長命百歲」的明君。

對一般人來說,不需要考慮企業永續的問題,而只需要知道:認清一個企業的潛規則、文化屬性,並展現相匹配的行為方式,才是能否活得好、活得久的關鍵。

3 個特點,提供讀者自我診斷,你的公司更像是企業 A(中國式的帝制權威管理)、還是企業 B(西方式的市場經濟管理)。越多的「是」,代表越傾向企業 A:

1. 論資歷排輩份,官大學問大,棒打出頭鳥
2. 老闆被當作全知全能,是企業前進的唯一動力引擎及方向指南針
3. 管理行為與決策體現辦公室政治、講人情講關係、和諧而避免檯面衝突


最後,生命與物種是多樣性的,企業由人組成,自然也是多種面貌。文的論述僅僅是提煉部分經驗值來突出部份台企與陸資的反差,以做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及個人職場反思之用,並非代表全部的企業現象。大量的陸資企業其實仍深陷於帝制權威的「一人之治」狀態;同理,許多台企早已高度市場化、強調競爭、強調「能力專業與交出成果,更勝於一昧的愚忠與絕對的服從」。

補充:誤讀「狼性」的台企經營省思

進一步探討這個源自大陸企業治理上的公司文化詞彙。這個詞彙一進台灣,卻成為了媒體控訴台灣年輕人缺乏進取心、不夠積極之用,這不僅是誤讀,更是一種刻意為之且不當的「觀點置換」,這種置換就如同「世代差異的榴槤、芭樂、草莓族、水蜜桃族」分類一般,除了挑起對立、貼上標籤外,並無實質幫助。

提醒經營者與主管們,「狼性」是對台灣企業治理模式設計的一個警鐘,而不是控訴員工的一條標籤紙,員工是狼是虎、是羊是馬,其實都在主管與企業經營者的一念之間與實質投入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戰俘營的經濟組織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a P.O.W. Camp

藉由 Richrad A. Radford 所寫的這篇文章,我們可以看到幾件事情: 只要有人在,就會有需求在,即便是在二戰的戰俘營裡也會生成一個經濟體系。 只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在,他們的需求就不一樣,需求不一樣就會有交易。 有交易就會產生對貨幣的需求,有貨幣就有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有貨幣就有宏觀經濟的波動,有通貨緊縮,有通貨膨脹。 有交易就有信息不對稱,有信息不對稱,就會有中間商。 有人在的地方就有情緒、就有輿論、就有外部性。於是整個戰俘營裡面的現象,跟戰俘營外面所發生的現象就是一致的。 戰俘營的經濟組織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a P.O.W. Camp by R.A. Radford From Economica, November, 1945 雷德福德 ( R. A. Radford ),英國軍官,曾參加二戰。 1943 年被納粹俘虜,並被關入戰俘營。 1945 年獲釋,回到英國後撰寫了本文,對戰俘營中的經濟活動作了生動的描述。 一.導言 即使考慮不尋常的經濟環境,一座戰俘營影射出外部世界的社會制度、觀念和群體習慣也非同凡響。戰俘營中的社會絕非尋常,但又異常重要。由於事關當下及此後的生存狀況,戰俘營組織及個中政治對戰俘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但這絲毫不影響戰俘營的一般性。沒有人會搪塞說,戰俘營的事件僅對特殊的戰俘營是重要的,人們對其的興趣轉瞬即逝。相反,戰俘營相當重要,小小戰俘營可謂見微知著的典型,相比鼓吹、誇大戰俘營的重要性,低估它的意義帶來的價值扭曲要大得多。人世間發生的事情關鍵都在於實踐,而衡量事件對直接相關主體的影響,很大程度上則須置入彼時此處的重要性標準加以考量。戰俘們一方面會覺得,諸如罐裝肉是否直接分發給人,還是集中加熱過再分發等此類“雞毛蒜皮”事情重要異常,另一方面卻也沒有忘卻《大西洋憲章》 [1] 的重要意義。 經濟活動是社會組織的一個側面,同群體生存的其他方面一樣,任何戰俘營中均可發現其蹤跡。事實上,一個戰俘物質享受水準的顯著提高,不是依靠自身努力攫取生活必需品,或甚至奢侈品,而是通過商品、服務交換的經濟活動加以實現。對於戰俘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儘管交易規模很小,個人生活需要和愉悅也僅體現在諸如香煙、果醬、刮胡刀片、信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告:黃一軒 訴訟代理人:李郁霆律師 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鴻斌

您還在網路搜尋梅華的面試應徵經驗分享嗎?在此之前,讓我們一起來分享一樁於民國106年發生在梅華的勞資糾紛,判決書(如後),文章相當的長,為了節省閱讀時間,長話短說就是: 位於台中市大里區泉水街1號的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片面減少黃一軒(原告,當時擔任營業課經理)該領到的薪資 ,加上 被告從未覈實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個人專戶 ,嗣後復經原告檢舉,被告已遭勞工保險局裁罰在案,以上種種作為令原告難以接受,原告遂於106年4月1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復於隔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僱關係,惟 被告仍拒絕給付原告「資遣費」、「106年特別休假未休之覈實工資」、「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經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乃提起本件訴訟 。 原告自89年6月1日至106年4月17日止,將近十七年的時間,均任職於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並未中斷,其職位分別為營業員、營業課長、營業課主任、營業課副理、營業課經理, 但是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原告與被告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但根據種種證據證實「兩造間係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兩造既係成立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原告享有請求資遣費、特休假未之工資等權利,倘被告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原告自有權以被告違反勞動法令為由,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為非自願離職。 判決是: 梅華應給付黃一軒新臺幣945,363元 ,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106,勞訴,151 【裁判日期】  1070424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一軒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斌 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告:陳享妙 邱竹鈴 訴訟代理人:林宜慶律師 被告:廖慧珊即慧珊美甲店 訴訟代理人:王傳賢律師

被告慧珊美甲店(台中市北區尊賢街8號)應給付原告邱竹鈴新臺幣75,689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以下轉載判決書之出處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106,勞訴,88 【裁判日期】  1070504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陳享妙       邱竹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廖慧珊即慧珊美甲店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享妙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陳享妙。 被告應給付原告邱竹鈴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陳享妙負擔百分之 十九、原告邱竹鈴負擔百分之四十。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 元為原告陳享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 元為原告邱竹鈴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陳享妙自民國103年6月16日任職於被告經營之美甲店 ,擔任美甲師一職,工作時間為三班輪流制,上班時間9 小時,月休6天,月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下同)34,979元 。原告陳享妙任職期間前期,被告不准各員工打下班卡, 經其他員工向勞工局檢舉後,始開始打下班卡,然下班卡 所載時間並不真實,原告陳享妙實每日均有加班1小時情 ...